突发!支付宝紧急下架互联网存款业务!度小满等跟风下撤!蚂蚁回应...
来源|中国基金报(ID:Chinafundnews)、财联社(ID:cailianpress)、21世纪经济报道
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仅对已购买产品用户可见
财联社记者发现,此前互联网存款产品数量较多的平台,目前虽然仍有产品在发售,但其数量较此前出现了锐减。
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当下京东金融app中在售的银行存款产品36只,显示已售罄产品有8只,共计44只。比其11月末显示的91只产品数量下降一半左右,发售互联网存款的银行数量也从11月末的26家下降至当下的14家。度小满金融的银行存款产品数量也出现了下降,目前其app上互联网存款的数量为21只,而11末其发售互联网存款数量为38只;发售银行则从11月末的14家下降至当下的8家。陆金所平台上显示的在售和已售罄产品共计27只,也较11月末的61只产品数量大幅下降。
多家金融科技平台正下撤互联网存款产品
据财联社报道,蚂蚁在被媒体曝出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后,有知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多家金融科技平台也正在逐渐下撤互联网存款的相关产品,未来或将有更多的平台跟风下架。
“最近平台正在下撤相关互联网存款产品,未来相关产品的数量还会继续下降。”一位金融科技平台的负责人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尽管监管层没有明确的指示,但最近监管层对互联网存款两次发声,不管是平台自身还是合作银行,都对这项业务持谨慎态度。
度小满:已启动平台上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处理工作
度小满方面回应财联社记者表示,已启动平台上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处理工作,产品下架后将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已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不受影响。度小满会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及监管要求,拥抱监管,坚持合规经营。未来,度小满会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业务。
通过平台销售的存款均为定期,以3年、5年期为主。1年期利率最高为2.25%,3年期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者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的上限。近半数存款产品起存金额仅50元,且定期产品均支持提前随时支取,资金当天即可到账。
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公开发布了一篇文章,《线上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指出了互联网存款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风险,释放了监管信号。
其中提到:
近两年来,多家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了存款产品,加大揽存力度,拓宽获客渠道,很多消费者也非常便利地享受到了存款服务。此类产品收益高、门槛低,已成为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主要手段。但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新课题是,这种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风险管理和监管要能跟得上。
另外,孙天琦提到,互联网平台存款的一些特点和问题需要关注
(一)互联网平台模式为客户提供了存款购买接口,实质是存款营销行为。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此类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客户购买存款产品提供了信息展示和购买接口,从实质上看是一种营销行为。
(二)地方法人银行突破了地域限制,存款业务已拓展至全国。中小银行吸收互联网存款突破了传统渠道的空间限制,从资金来源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与立足于当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存在偏差。
(三)有意突出存款保险保障的宣传,暗示“零风险、高收益”,便于用较高利率吸引储户。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都会在显著位置向客户强调相关产品在50万限额内受到存款保险全额保障。暗示无论哪种类型银行、在哪个区域,存款产品利率如何,都将由存款保险兜底。在这种“零风险”导向下,消费者倾向于简单根据利率高低选择产品,使得本应根据机构区位、类型、规模、风险等因素形成的利率溢价机制受到歪曲。
(四)互联网平台存款的特有属性,对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挑战。互联网平台存款具有开放性、利率敏感性高、异地客户为主、客户粘性低、随时支取等特征,存款稳定性远低于线下,增加了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难度。同时,平台存款全额计入个人存款,导致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核心负债比例高估。
12月15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近两年多家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了存款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孙天琦表示平台为客户购买存款产品提供了购买接口,强势平台更深一步介入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限制客户在银行(含大型银行)渠道(如网银、手机银行等)对账户和产品进行查询、交易,只允许在平台操作,平台已成为银行网点服务的线上延伸,这类平台没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实质是 “无照驾驶”开展金融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孙天琦称,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变相抬高存款利率,扰乱存款利率市场机制。部分银行通过缩短付息周期或发放加息券、现金奖励等方式变相提高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利率,直接突破利率自律定价机制上限。
另外,高风险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饮鸠止渴,流动性隐患突出。这些高风险银行用貌似稳定的不稳定资金来源维持其高风险资产运营,进一步加剧自身风险。
同时,平台存款的跨地域属性增加了风险的外溢性,加大了处置难度。
研究出台针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可研究修订或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对高风险银行吸收存款的方式和存款利率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新业务模式的新特征,完善审慎监管指标和有关规则。明确互联网平台存款的统计要求,适当完善流动性监测指标,增加对互联网平台存款依存度和集中度监测。
严格规范互联网、APP等数字平台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各类行为。对从事金融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必须持牌经营,不可“无照驾驶”。要设立业务准入门槛,纳入相应金融监管范围。未取得业务经营牌照的平台公司,不应在平台名称中出现“金融”字样,以免误导消费者。此外,从应用规则、技术要求、风险防控、信息安全等方面出台相关规范性指引,加强技术约束。对已发生的违规行为,严查重罚,不可一关了之、一停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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